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党委书记校长“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供稿:办公室 日期:2021/06/25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精神,学校党委决定,将“三个不直接分管”固化为制度。具体如下:
一、组织人事管理
1.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人事工作。
2.党委书记、校长对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实施监督管理。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组织人事工作情况。组织人事工作重大事项须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财务审批管理
1.财务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副职领导对财务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开支,由分管副职领导签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支出,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职签批。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要协助党委书记、校长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单位财务开支情况每半年在班子内部通报一次。
三、工程项目管理
1.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分管项目建设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
2.对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四、明确责任划分
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三项工作后,仍然是学校财务、人事和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能,严防工作失控。分管副职领导对组织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办事,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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