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供稿:国有资产管理处 日期:2020/10/2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号)以及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来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及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学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性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零余额用款额度等和非货币性流动资产指存货如:材料、产成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或已使用未转固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由学校进行授权管理,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任副主任,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属于“三重一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决策;
(三)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定期向学校提交国有资产管理综合分析报告;
(四)组织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变更、注销登记等事宜;
(五)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处理资产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负责学校资产账务管理,组织开展产权登记、资产的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配置、处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八)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对学校经营类资产业务的监督检查;
(九)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向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十)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结合学校各部门职责及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进行资产归口管理,各类资产业务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此类学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和所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类别列示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档案类资产的业务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货币性流动资产的业务管理;
(三)宣传部负责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业务管理;
(四)科技处、教务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的业务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类资产的业务管理;
(六)负责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尚未达到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类资产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含已使用未转固的在建工程)的修缮管理以及供水、供电、供暖、道路、地下管网、植物等基础设施的管理;
(八)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软件类资产的业务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1、固定资产类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业务管理;
2、无形资产类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的业务管理;
3、非货币性流动资产的业务管理;
4、在归口管理资产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按学校规定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并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二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到实处;
(三)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取验收、维护保养和保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建账录入以及资产月报数据上报等工作;
(五)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构建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加强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需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对自身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十九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使用部门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及国有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应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转让、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超过一定额度,需财政部门审批);
(二)一次性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主管部门规定标准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八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学校将自身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自身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待评估资产的情况和资料,资产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资产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或上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各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要求,每月初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遵照“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号)以及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来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及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学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性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零余额用款额度等和非货币性流动资产指存货如:材料、产成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或已使用未转固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由学校进行授权管理,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任副主任,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属于“三重一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决策;
(三)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定期向学校提交国有资产管理综合分析报告;
(四)组织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变更、注销登记等事宜;
(五)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处理资产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负责学校资产账务管理,组织开展产权登记、资产的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配置、处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八)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对学校经营类资产业务的监督检查;
(九)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向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十)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结合学校各部门职责及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进行资产归口管理,各类资产业务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此类学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和所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类别列示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档案类资产的业务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货币性流动资产的业务管理;
(三)宣传部负责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业务管理;
(四)科技处、教务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的业务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类资产的业务管理;
(六)负责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尚未达到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类资产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含已使用未转固的在建工程)的修缮管理以及供水、供电、供暖、道路、地下管网、植物等基础设施的管理;
(八)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软件类资产的业务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1、固定资产类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业务管理;
2、无形资产类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的业务管理;
3、非货币性流动资产的业务管理;
4、在归口管理资产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按学校规定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并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二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到实处;
(三)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取验收、维护保养和保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建账录入以及资产月报数据上报等工作;
(五)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构建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加强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需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对自身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十九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使用部门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及国有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应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产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转让、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超过一定额度,需财政部门审批);
(二)一次性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主管部门规定标准以下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八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学校将自身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自身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待评估资产的情况和资料,资产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资产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或上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各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要求,每月初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遵照“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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