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文件
黑龙江工业学院临时聘用见习教师(暂行)办法
供稿:人事处 日期:2018/11/13 浏览:
黑龙江工业学院临时聘用见习教师(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工程,缓解学校本科专业专任教师缺乏现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专业生师比大于24:1现有本科专业。
第二条 岗位类别
临时聘用见习教师主要从事本科专业教学、科研、实验(工程)技术等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
年龄在35岁以下,具备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或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读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本、硕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临时聘用程序
(一)各本科专业所在系院根据本专业现有师资队伍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自主选用符合临时聘用条件人员,学校教职工也可向各本科专业所在系院推荐合适人选。
(二)系院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考查遴选。考查遴选由系院班子、学术委员会及本专业专家组成考查小组,采取笔试、试讲、结构化面谈等形式自主进行。考查遴选结果由系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三)系院将考查遴选过程、结果、考察合格人员情况及拟临时聘用见习教师申请报送教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对系院需求情况进行审核,人事处对年龄、学历、学位等资格情况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人选,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情况提出意见,报请教学校长、主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五)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人选,人事处负责办理临时聘用手续。
第五条 临时聘用期间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临时聘用已毕业人员需与学校签订《临时聘用合同书》,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签两次,第二次签订合同根据工作需要期限可为1-2年;与未毕业并同意以实习教师身份来校实习的学生签定《实习协议书》(至毕业),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待遇。
(二)已毕业人员每月给予3500元见习补助(含应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按教师校内绩效津贴标准享受见习津贴、课时费及校内福利待遇;未毕业实习生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工作午餐及住宿待遇至毕业时止。实习生毕业后仍愿意在学校工作可按“已毕业硕士毕业生”享受相应待遇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三)以上两类人员在学校有引进专任教师计划且符合报名条件情况下可参加由市人社局组织的招聘专任教师考试。
(四)以上两类人员在学校工作或实习期间档案由本人交至有档案保管权限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一)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系院负责管理、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二)临时聘用人员在临时聘用期间必须坐班,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实验及其它工作任务,但按新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应承担最低教学任务要求扣减额定课时。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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