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供稿:人事处 日期:2020/04/29 浏览:
人社部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4.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适当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省级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其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2.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区档案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社会化评审机构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职称评审结果纳入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机构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档案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档案职称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本意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附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4.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适当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省级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其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2.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区档案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社会化评审机构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职称评审结果纳入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机构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档案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档案职称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本意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附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4月9日
2020年4月9日
附件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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