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供稿:学生处 日期:2020/10/19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工业学院(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工业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黑龙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4天。
第九条 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学生处认可的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后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学院意见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新生报到日提前30天将本年度录取数据准备好,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及收取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学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单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按照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六)经指定专业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做出决定。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入学资格存在问题应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决定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或家长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专业医院或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在实际入学当年未招生,由学生工作部门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处发布学生学籍注册通知,所有在读学生(不含休学学生)须按照通知要求在学籍注册期限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期限从开学日前2日起,至开学日后第5日止。学籍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全日制学生须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到校进行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因学院统一安排学期初在外实习或学习,及经学院或学校批准在境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履行注册手续的,可由学院学生管理人员代为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情况并申请暂缓注册,且暂缓时间不超过14天。学院审核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身份证件和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文件在自开学日起15天内到学生处办理补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已申请助学贷款的情况除外)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除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外,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不得擅自离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如涉及缺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须按照学校学生学习纪律及考勤管理相关规定请假;如果不涉及缺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离开校区所在城市的,或离校2日及以上的,须事先按照学生处相关规定请假,并由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节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可向学生处书面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支撑材料。学生处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后,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如不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如果涉及省份变化,学生处联系生源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后再进行受理;如涉及出生日期变化,学生处联系生源省级招生部门核实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同意的,学生处待招生数据调整后重新为相关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学生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学院审核同意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入学注册学籍前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不能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或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及有关材料,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二)学院负责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咨询;结合专业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对拟转入学生进行测评。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可跟转入专业同年级或下届年级学生学习。学生转入的专业处于大类学习阶段尚未进行分流时,需按大类培养阶段学习,但在分流时不参与大类分流直接编入相应专业。
(五)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各环节的课程修读,毕业时按转入专业进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对转入学生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指导学生的课程选修。
(六)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转入。
(七)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9-10月份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专业跨大类的。
(二)特殊类型录取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30天及以上进行治疗、休养的。
(二)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因私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四)因公出国(境)90日(含)以上且需要中断本校学业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学生提出申请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报学生处审批;学校认为应休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应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学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审批因公出国(境)交换学习、访问交流的学生,如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计划、本校学业并未中断的,不办理休学,但出国(境)时间达2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办理退宿,返校后再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安排住宿床位。退宿期间不缴纳住宿费。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14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学院审核同意的,报学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申请复学的,应提交指定医院开具或认可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指定医院诊断或确认仍然不适合返校学习的,不予复学。
休学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或复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依其修读课程情况随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或培养方案出现重大变化,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或修读相近课程。
第五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自主选择最多八年的学习年限。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多六年。
第六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毕业时生成《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报告、作品、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课程性质分为必修、专业限定选修和公共选修,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补考或随其他年级重修。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实施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要求,体质健康测试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除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考查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为了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所得绩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进行,成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
第三十八条 重修是指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后未能通过考核,需要重新修读。学生期末考核总评不合格的课程、期末考试违纪的课程、期末考试缺考的课程,均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按学校有关学分制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各类实践教学课程重修除按学分交费外,所有实习经费及教师的指导费均由学生个人承担。重修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标准的,一律按60分计,并换算成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于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等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试卷复查由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会同学院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共同进行。经查实,如成绩核分有误,经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由负责核分的教师改正;如评卷有误,则须报请教务处处长批准,经有关人员鉴定复审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更改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学生通报查卷结果。
第七节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在7天以内的(含7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8天到15天的(含15天),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备案;请假期限在16天到30天的(含30天),由学院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原则上30天(含累计)为学生请假上限,如学生确有需要续假,则须办理续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45天(含45天)。累计请假天数超过46天(含46天)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确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第一时间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中的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实践环节,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在学校认可的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相近课程或申请学分置换。免修或学分置换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七条 经过学生自学已掌握的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须由学生本人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教材、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学校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可随高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
第九节 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四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按学校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五十条 辅修
(一)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学生可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三)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则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在辅修专业中累计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四)学生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部分课程,只发课程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五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
(一)学生修完第一学年所有课程(环节),平均分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可申请辅修双学士学位。
(二)双学士学位课程(含辅修专业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
(三)凡主修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考核不及格且重修不通过者,取消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四)修完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含实践环节和毕业生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颁发“黑龙江工业学院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辅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内容,视其是否达到辅修专业结业条件,颁发“黑龙江工业学院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黑龙江工业学院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单”。
第十节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保留学籍超过期限者。
(二)学生休学超过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后14天内不办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年期限者。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新生申请退学的,需在正式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无特殊原因,其它时间学校不受理退学申请。对退学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病症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同时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生被批准退学,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处应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节 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要对学生学习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的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 凡在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即可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
(四)必修课程累计补考门次超过(含)6门次以上者。
(五)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超一年以上换发毕业证者。
(六)因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条 因第五十九条第3、4款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二声)参加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大赛或其他同等级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三)参加其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等同于相应专利者(前五位署名人)。
(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黑龙江工业学院)一篇者。
(六)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七)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并取得成功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补授管理办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前,在学校相关部门均同意办理离校手续后,领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证明)。
第六十三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在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凡毕业学生可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根装入毕业生档案中。
第十二节 学籍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节 学生证
第七十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学生入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发给学生证。
第七十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先缴纳学费后学生证方能注册。未注册和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第七十四条 如有违反学生证使用规定者,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购买火车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交还。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进行不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生证因遗失或损坏的应遵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补办。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担负,与学校无关。
第七十七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注销。
第七十八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更改手续。鸡西市学生不发放优惠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公寓住宿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居住的寝室按学院、专业、年(班)级相对集中。
第八十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各学院具体负责住宿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须在学校指定的公寓内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特殊疾病或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家长和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住宿费,否则不予注册和安排住宿。
第八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各公寓门卫值班室留有学生寝室备用钥匙,以便工作之用;各寝室钥匙在学生入住时统一发放,学生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若有遗失,要及时报告;重新更换锁具、配发钥匙的材料费由学生本人交付;自行更换门锁须及时交出备用钥匙,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应持相关手续办理退宿。
第八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在三天内办理完退宿手续,交还寝室钥匙,保证寝室内公物完好。
第八十六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除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规定、制度。住宿学生如违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公寓财产管理
第八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所住寝室原结构及装饰不变,不得在墙面、天花板和地面上乱涂乱画。因人为造成的公物损坏,其维修费用全部由损坏人负责,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每位住宿生在入住时需携带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的合乎质量标准的行李。
第八十九条 住宿生入住时如发现物品配备不全或已损坏,应立即报告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接到报告,按完好处理。
第九十条 损坏学校公物者,要将损坏公物恢复原状,如个人不能恢复原状,要照价赔偿。学生公寓的房产、公物、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可到公寓门卫室或利用公寓微信服务群报修。属于人为恶意损坏,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公寓卫生、安全管理
第九十一条 住宿生应自觉保持公寓的整洁卫生,安排好本寝室的卫生值日轮值工作。按照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严禁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地方丢弃垃圾。
第九十二条 住宿生要保持寝室墙壁干净、美观,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张贴悬挂不文明、不健康的装饰。
第九十三条 寝室内的用具和个人生活用品要按照学生公寓内务考核标准的要求摆放,并积极配合做好内务卫生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检查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住宿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22:00前须返回公寓,22:00后返回公寓的,须登记并说明原因;对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寝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非住宿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学生公寓,须到门卫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未经登记私自进入公寓的,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九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留宿非住宿人员,禁止在公寓内男女学生互访;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打麻将、养宠物;严禁在公寓走廊、楼梯、过道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严禁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高音量播放音箱;严禁攀跃窗户。
第九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散发广告;严禁利用公寓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生公寓每天5:30-22:30供电,其余时间关闭电源。严禁私拉电线、插座和使用床头灯;严禁使用蜡烛及明火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热水器、电热杯、烫发棒等电器。
第九十九条 学生离开寝室时要关好门窗。学生个人物品需自己保管,现金要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盗、失火,要及时报案。
第一百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禁止在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纸张、杂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进入公寓楼。
第一百零一条 要爱护消防设施,恶意破坏者按《消防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奖励基本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等。凡黑龙江工业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一百零四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节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百零五条 评选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评比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个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晚归、使用违禁电器等)。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社会实践、集体劳动、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
6.学习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核确认。其他要求具体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个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晚归、使用违禁电器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社会实践、集体劳动、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学风创建、专业竞赛等某一方面有较为突出表现。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6.参与评选的学生须出具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或出具学生本人提交的贫困承诺书。
7.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百零七条 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被撤销者。
(二)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内。
(三)参评学期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者;因缺考无成绩者(因公缺考,经教务处同意,可将缓考成绩作为评定的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评比结果撤销
(一)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获得相应奖励资金的学生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另评他人。
(二)学生如出具虚假的贫困证明或提交不实的贫困承诺书。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获奖获助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另评他人。
第一百零九条 名额分配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在籍学生数,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 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及要求进行评选。以各学院为单位进行初评。各学院要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人员选拔(个人申请)、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分院审核、公示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学生处进行复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评选范围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资助人数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三)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每等级奖励标准根据国家最新资助政策执行。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个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晚归、使用违禁电器等)。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各学院应充分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助学金评审中予以重点或优先考虑:
(一)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来自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
(三)孤残学生。
(四)烈士子女。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六)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评比结果撤销
(一)此次评选国家助学金后,获得相应资助资金的学生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将取消其获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二)学生如出具虚假的贫困证明或提交不实的贫困承诺书。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获助资格,收回获助资金,另外评选他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名额分配
名额分配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到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分院推荐。各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思想品德与学业表现确定各项助学金推荐人选。
(三)分院公示。各学院将推荐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国家助学金汇总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对助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分院评审小组提出。分院评审小组在接到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及校纪委提请复核,学生处及校纪委在接到复核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学生处进行复核复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节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秀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较好,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作风民主,办事公正,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优秀毕业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奖励;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先进班集体:有良好的班风。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学年度内班级同学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其它奖励和评比。
(六)以上是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和全面标准以具体评选通知为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被评为各项先优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单位将为其颁发证书或奖状,并适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学校将宣传各类先优事迹,激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
第五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犯错误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假情况蒙骗组织、认错态度较差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四)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期间、毕业生离校教育期间违纪的。(五)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不配合工作,无故抵赖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参加非法传销,参与邪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发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闹)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组织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轻度后果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直接责任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藏、销毁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辱骂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打群架,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造谣、诋毁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不服从教师的正常教育、指导,无理顶撞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威胁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学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伤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对于严重违纪现象知情不举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三)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学察看以下处分。
(十四)以老乡会、同学会、生日聚餐等为由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学察看以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处理):
(一)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处理)
1.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12-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51-71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72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1.旷课一次按2学时计算。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或私自离开实习现场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早操、晚自习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按旷课2学时计。
5.学生旷课1天按6学时计。
(三)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除第2、3项所列的作弊行为外,作弊行为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考试中一次违纪、一次作弊者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等形式的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校内各场所参与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一经发现,没收用具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赌博(凡以财物为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盗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帮助他人销赃,不知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录制品,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像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贩毒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吸烟、玩球等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极坏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示、涂改通知等,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故意撕毁学校以及各部门的通告、通知、布告、公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加重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评优、就业、入党、违纪处理等原因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者,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喝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违反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实验楼、食堂、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管理,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对行为有失检点,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以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二)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查寝时欺骗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名顶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没办理手续,私自在外居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吵闹、喧哗、制造噪音等影响他人休息或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秩序,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宿舍或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违章电器者,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使用蜡烛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私拉乱接电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宠物或其他动物带入公寓楼,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络诈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共计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从事各种商业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经各学院调查处理的要及时调查清楚,形成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保卫处处理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或案件送达书。学生处依据情况说明或案件送达书组织开展纪律处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警告以上(含警告)、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可由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批准、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得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办理审批手续。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受处分年度已经评选完的奖助学金要被停发或收回,重新评选给他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采取席位制,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申诉),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诉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四)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及其它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申诉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原因告之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一百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或程序不正当的,可提出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建议,并按照处理权限重新研究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形成学校复查决定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送达到申诉人所在学院并通知其家长。
第一百五十三条 超过申诉期限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处分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6个月)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节 处分解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处分机制对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作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初次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处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可解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期满前2个月,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工院发〔2017〕153号)同时废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工业学院(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工业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黑龙江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4天。
第九条 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学生处认可的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后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学院意见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新生报到日提前30天将本年度录取数据准备好,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及收取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学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单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按照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六)经指定专业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做出决定。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入学资格存在问题应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决定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或家长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专业医院或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在实际入学当年未招生,由学生工作部门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处发布学生学籍注册通知,所有在读学生(不含休学学生)须按照通知要求在学籍注册期限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期限从开学日前2日起,至开学日后第5日止。学籍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全日制学生须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到校进行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因学院统一安排学期初在外实习或学习,及经学院或学校批准在境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履行注册手续的,可由学院学生管理人员代为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情况并申请暂缓注册,且暂缓时间不超过14天。学院审核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身份证件和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文件在自开学日起15天内到学生处办理补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已申请助学贷款的情况除外)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除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外,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不得擅自离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如涉及缺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须按照学校学生学习纪律及考勤管理相关规定请假;如果不涉及缺席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离开校区所在城市的,或离校2日及以上的,须事先按照学生处相关规定请假,并由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节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可向学生处书面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并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支撑材料。学生处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后,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如不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如果涉及省份变化,学生处联系生源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后再进行受理;如涉及出生日期变化,学生处联系生源省级招生部门核实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同意的,学生处待招生数据调整后重新为相关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三)学生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学院审核同意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入学注册学籍前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不能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或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及有关材料,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二)学院负责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咨询;结合专业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对拟转入学生进行测评。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可跟转入专业同年级或下届年级学生学习。学生转入的专业处于大类学习阶段尚未进行分流时,需按大类培养阶段学习,但在分流时不参与大类分流直接编入相应专业。
(五)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各环节的课程修读,毕业时按转入专业进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对转入学生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指导学生的课程选修。
(六)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转入。
(七)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须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9-10月份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专业跨大类的。
(二)特殊类型录取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30天及以上进行治疗、休养的。
(二)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因私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四)因公出国(境)90日(含)以上且需要中断本校学业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学生提出申请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报学生处审批;学校认为应休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应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学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审批因公出国(境)交换学习、访问交流的学生,如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计划、本校学业并未中断的,不办理休学,但出国(境)时间达2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办理退宿,返校后再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安排住宿床位。退宿期间不缴纳住宿费。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14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学院审核同意的,报学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申请复学的,应提交指定医院开具或认可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指定医院诊断或确认仍然不适合返校学习的,不予复学。
休学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或复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依其修读课程情况随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或培养方案出现重大变化,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或修读相近课程。
第五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自主选择最多八年的学习年限。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多六年。
第六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毕业时生成《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报告、作品、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课程性质分为必修、专业限定选修和公共选修,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补考或随其他年级重修。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实施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要求,体质健康测试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除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考查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为了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所得绩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进行,成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
第三十八条 重修是指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后未能通过考核,需要重新修读。学生期末考核总评不合格的课程、期末考试违纪的课程、期末考试缺考的课程,均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按学校有关学分制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各类实践教学课程重修除按学分交费外,所有实习经费及教师的指导费均由学生个人承担。重修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标准的,一律按60分计,并换算成学分绩点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于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等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试卷复查由教务处考务管理部门会同学院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共同进行。经查实,如成绩核分有误,经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由负责核分的教师改正;如评卷有误,则须报请教务处处长批准,经有关人员鉴定复审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更改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学生通报查卷结果。
第七节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在7天以内的(含7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8天到15天的(含15天),由学院报学生处批准、备案;请假期限在16天到30天的(含30天),由学院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原则上30天(含累计)为学生请假上限,如学生确有需要续假,则须办理续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45天(含45天)。累计请假天数超过46天(含46天)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确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第一时间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旷课。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适逢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节 课程的免听、免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前办理免听注册手续。免听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中的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实践环节,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在学校认可的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相近课程或申请学分置换。免修或学分置换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七条 经过学生自学已掌握的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须由学生本人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教材、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学校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可随高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
第九节 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四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按学校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五十条 辅修
(一)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学生可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三)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则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在辅修专业中累计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四)学生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部分课程,只发课程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五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
(一)学生修完第一学年所有课程(环节),平均分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可申请辅修双学士学位。
(二)双学士学位课程(含辅修专业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
(三)凡主修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考核不及格且重修不通过者,取消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四)修完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含实践环节和毕业生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颁发“黑龙江工业学院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辅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内容,视其是否达到辅修专业结业条件,颁发“黑龙江工业学院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黑龙江工业学院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单”。
第十节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保留学籍超过期限者。
(二)学生休学超过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后14天内不办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年期限者。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新生申请退学的,需在正式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无特殊原因,其它时间学校不受理退学申请。对退学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病症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同时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生被批准退学,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处应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节 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要对学生学习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的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 凡在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即可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
(四)必修课程累计补考门次超过(含)6门次以上者。
(五)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超一年以上换发毕业证者。
(六)因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条 因第五十九条第3、4款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二声)参加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大赛或其他同等级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三)参加其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等同于相应专利者(前五位署名人)。
(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黑龙江工业学院)一篇者。
(六)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七)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并取得成功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
因成绩原因获结业证书者,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未合格课程,获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工业学院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补授管理办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前,在学校相关部门均同意办理离校手续后,领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证明)。
第六十三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在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或学位证丢失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凡毕业学生可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根装入毕业生档案中。
第十二节 学籍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节 学生证
第七十条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学生入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发给学生证。
第七十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先缴纳学费后学生证方能注册。未注册和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第七十四条 如有违反学生证使用规定者,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购买火车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交还。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进行不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生证因遗失或损坏的应遵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补办。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担负,与学校无关。
第七十七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注销。
第七十八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更改手续。鸡西市学生不发放优惠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公寓住宿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居住的寝室按学院、专业、年(班)级相对集中。
第八十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各学院具体负责住宿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须在学校指定的公寓内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特殊疾病或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家长和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住宿费,否则不予注册和安排住宿。
第八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各公寓门卫值班室留有学生寝室备用钥匙,以便工作之用;各寝室钥匙在学生入住时统一发放,学生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若有遗失,要及时报告;重新更换锁具、配发钥匙的材料费由学生本人交付;自行更换门锁须及时交出备用钥匙,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应持相关手续办理退宿。
第八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在三天内办理完退宿手续,交还寝室钥匙,保证寝室内公物完好。
第八十六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除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规定、制度。住宿学生如违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公寓财产管理
第八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所住寝室原结构及装饰不变,不得在墙面、天花板和地面上乱涂乱画。因人为造成的公物损坏,其维修费用全部由损坏人负责,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每位住宿生在入住时需携带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的合乎质量标准的行李。
第八十九条 住宿生入住时如发现物品配备不全或已损坏,应立即报告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接到报告,按完好处理。
第九十条 损坏学校公物者,要将损坏公物恢复原状,如个人不能恢复原状,要照价赔偿。学生公寓的房产、公物、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可到公寓门卫室或利用公寓微信服务群报修。属于人为恶意损坏,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公寓卫生、安全管理
第九十一条 住宿生应自觉保持公寓的整洁卫生,安排好本寝室的卫生值日轮值工作。按照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严禁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地方丢弃垃圾。
第九十二条 住宿生要保持寝室墙壁干净、美观,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张贴悬挂不文明、不健康的装饰。
第九十三条 寝室内的用具和个人生活用品要按照学生公寓内务考核标准的要求摆放,并积极配合做好内务卫生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检查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住宿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22:00前须返回公寓,22:00后返回公寓的,须登记并说明原因;对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寝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非住宿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学生公寓,须到门卫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未经登记私自进入公寓的,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九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留宿非住宿人员,禁止在公寓内男女学生互访;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打麻将、养宠物;严禁在公寓走廊、楼梯、过道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严禁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高音量播放音箱;严禁攀跃窗户。
第九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散发广告;严禁利用公寓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生公寓每天5:30-22:30供电,其余时间关闭电源。严禁私拉电线、插座和使用床头灯;严禁使用蜡烛及明火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热水器、电热杯、烫发棒等电器。
第九十九条 学生离开寝室时要关好门窗。学生个人物品需自己保管,现金要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盗、失火,要及时报案。
第一百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禁止在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纸张、杂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进入公寓楼。
第一百零一条 要爱护消防设施,恶意破坏者按《消防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奖励基本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等。凡黑龙江工业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一百零四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节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百零五条 评选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评比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个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晚归、使用违禁电器等)。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社会实践、集体劳动、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
6.学习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核确认。其他要求具体见《黑龙江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个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晚归、使用违禁电器等)。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社会实践、集体劳动、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学风创建、专业竞赛等某一方面有较为突出表现。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6.参与评选的学生须出具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或出具学生本人提交的贫困承诺书。
7.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百零七条 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被撤销者。
(二)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内。
(三)参评学期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者;因缺考无成绩者(因公缺考,经教务处同意,可将缓考成绩作为评定的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评比结果撤销
(一)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后,获得相应奖励资金的学生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另评他人。
(二)学生如出具虚假的贫困证明或提交不实的贫困承诺书。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获奖获助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另评他人。
第一百零九条 名额分配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在籍学生数,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 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及要求进行评选。以各学院为单位进行初评。各学院要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人员选拔(个人申请)、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分院审核、公示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学生处进行复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评选范围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资助人数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三)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每等级奖励标准根据国家最新资助政策执行。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及个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晚归、使用违禁电器等)。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未在违纪处分期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各学院应充分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助学金评审中予以重点或优先考虑:
(一)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来自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
(三)孤残学生。
(四)烈士子女。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六)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评比结果撤销
(一)此次评选国家助学金后,获得相应资助资金的学生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将取消其获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二)学生如出具虚假的贫困证明或提交不实的贫困承诺书。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获助资格,收回获助资金,另外评选他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名额分配
名额分配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到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分院推荐。各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思想品德与学业表现确定各项助学金推荐人选。
(三)分院公示。各学院将推荐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国家助学金汇总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对助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分院评审小组提出。分院评审小组在接到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及校纪委提请复核,学生处及校纪委在接到复核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学生处进行复核复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节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优秀的学习成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较好,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作风民主,办事公正,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优秀毕业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奖励;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先进班集体:有良好的班风。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学年度内班级同学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其它奖励和评比。
(六)以上是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和全面标准以具体评选通知为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被评为各项先优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单位将为其颁发证书或奖状,并适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学校将宣传各类先优事迹,激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
第五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犯错误后,掩饰事态真相、编造假情况蒙骗组织、认错态度较差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四)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期间、毕业生离校教育期间违纪的。(五)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不配合工作,无故抵赖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参加非法传销,参与邪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发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闹)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组织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轻度后果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直接责任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藏、销毁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辱骂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打群架,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造谣、诋毁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不服从教师的正常教育、指导,无理顶撞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威胁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学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伤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对于严重违纪现象知情不举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三)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学察看以下处分。
(十四)以老乡会、同学会、生日聚餐等为由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留学察看以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处理):
(一)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处理)
1.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12-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51-71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72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1.旷课一次按2学时计算。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或私自离开实习现场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早操、晚自习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按旷课2学时计。
5.学生旷课1天按6学时计。
(三)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除第2、3项所列的作弊行为外,作弊行为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考试中一次违纪、一次作弊者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等形式的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校内各场所参与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一经发现,没收用具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赌博(凡以财物为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盗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帮助他人销赃,不知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录制品,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像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贩毒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吸烟、玩球等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极坏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示、涂改通知等,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故意撕毁学校以及各部门的通告、通知、布告、公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加重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评优、就业、入党、违纪处理等原因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者,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喝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违反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实验楼、食堂、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管理,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对行为有失检点,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以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二)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查寝时欺骗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名顶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没办理手续,私自在外居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吵闹、喧哗、制造噪音等影响他人休息或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秩序,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宿舍或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违章电器者,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使用蜡烛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私拉乱接电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宠物或其他动物带入公寓楼,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络诈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共计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从事各种商业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经各学院调查处理的要及时调查清楚,形成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保卫处处理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或案件送达书。学生处依据情况说明或案件送达书组织开展纪律处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警告以上(含警告)、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可由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批准、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得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办理审批手续。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受处分年度已经评选完的奖助学金要被停发或收回,重新评选给他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采取席位制,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申诉),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诉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四)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及其它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申诉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原因告之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一百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或程序不正当的,可提出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建议,并按照处理权限重新研究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形成学校复查决定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送达到申诉人所在学院并通知其家长。
第一百五十三条 超过申诉期限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处分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6个月)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节 处分解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处分机制对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作用,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初次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处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可解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期满前2个月,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工院发〔2017〕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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