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黑龙江工业学院外国专家聘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供稿:国际教育学院 日期:2020/07/02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聘请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专家系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并与学校签订正式聘请合同的长期外籍专家,包括语言类和专业类。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聘请原则
1.聘请外国专家旨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推进国际化进程,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聘请外国专家按照“按需聘请、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聘请条件与方式
1.拟聘请外国专家须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高。
2.拟聘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国专家应至少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语种国际认证教师资格证书;拟聘从事非语言类专业教学的外国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及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
3.拟聘外国专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4.拟聘外国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5.拟聘外国专家人选由各聘请学院负责推荐,聘请外国专家的学院对拟聘请专家务必认真考核,严格把关,保证教学质量。
6.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推荐适当人选,鼓励本校教师利用出国工作、学习、进修等机会做好专业外教的引进推荐工作。
第四条 聘请经费
学校根据上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的规定设定外国专家专项经费,其聘请费用由外国专家专项经费支出。
第五条 外国专家的岗位职责
1.讲授语言类或其它专业主干课程,课时参照学校教师工作量标准确定;
2.积极参与聘请学院安排的与课程紧密相关的课外活动;
3.开展青年教师培训,提高其教学科研水平;
4.合作开展本学科科研工作。
第六条 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聘请外国专家的学院需提前3个月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外国专家聘请审批表》,附拟聘专家简历等相关个人资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聘请学院严格筛选和考核应聘者,并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对聘请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校长审阅。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审核后的专家材料报外事主管校长、校长审阅。
4.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校长审阅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按规定向省外专局和省外办报送聘请材料,办理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相关手续。
5.合同签署。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安排外国专家正式聘用合同书的签署,明确具体工作安排与薪酬待遇。如聘请学院对合同内容有其他特殊要求,可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作为合同特别约定。
6.证件办理。外国专家入境7日内,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带领其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许可。外国专家入境30日内,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其办理 “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工作和居住证件。
7.续聘申请。聘请学院如续聘,须根据对外国专家工作的综合考评结果,在聘请合同期满90日前,将续聘申请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如不续聘,校内聘请学院应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外国专家离校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管理工作
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总体负责,实行学校与聘请学院两级管理,共同参与,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一)日常管理
经学校批准聘请的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行政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1.负责安排外国专家来华前具体事宜,包括建立专家档案、办理相关入境手续、确定来校日期和安排住房等。
2. 负责安排外国专家抵离境时迎送、合同签订、办理专家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等。
3.负责安排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日常联系、工资发放、办理换汇手续等。
4.负责组织安排外国专家的社会公益及文化活动。
5.负责协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保证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生活与安全。
6.负责对外国专家进行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7.对外国专家利用节假日及寒暑期旅游、探亲等外出活动的,负责备案工作,做到“知动态、明去向”,登记紧急联系人信息,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二)教学、科研管理
外国专家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由聘请学院负责:
1.聘请学院分管外事领导负责外国专家工作,并指定秘书具体处理外国专家事务。
2.聘请学院确定外国专家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审定教学使用的教材,建立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工作;外国专家不可私自调整课程,如遇特殊情况需调课,须事先征得聘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3.聘请学院对外国专家按年度进行教学考核评估,填写教学评估表,帮助专家改进提高工作。在此基础上由聘请学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材料,报告外国专家的工作及效益情况。
4.聘请学院严格把关,保证教学质量,如出现教学问题,由聘请学院全权负责解决。
5.聘请学院为外国专家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与外国专家保持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和学院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专家聘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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