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
黑龙江工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供稿:国际教育学院 日期:2020/07/0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本校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本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含留学生)因公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讲学、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年度计划和人选须经出访人所在学院同意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副校长、校长审批后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访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访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七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
邀请函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并有邀请人签字。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公布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
第三章 报批、报备程序
第十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访的教职工在申请出访前均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按规定审批后统一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访实行分级审批。申请表经本学院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交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再由校长审批通过方可成行。各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备表》。在校生由其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备案。杜绝其出国(境)手续自行循因私渠道办理。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访须循因公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因私出国(赴港澳)不得使用因公证照。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及经办人员诚实守信。申请人须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出访团组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证照交给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
第十八条 各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公务行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变更出访目的地或绕道顺访、不得接受驻外机构宴请或送礼、不得超标准住房或用车、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超支财务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因违反有关出访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访人本人负责,学校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需经本系院同意(中层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和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出国相关文件报备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后,自行循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的,按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本校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本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含留学生)因公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讲学、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年度计划和人选须经出访人所在学院同意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副校长、校长审批后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访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访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七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
邀请函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并有邀请人签字。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公布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
第三章 报批、报备程序
第十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访的教职工在申请出访前均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按规定审批后统一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访实行分级审批。申请表经本学院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交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再由校长审批通过方可成行。各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须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备表》。在校生由其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备案。杜绝其出国(境)手续自行循因私渠道办理。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访须循因公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因私出国(赴港澳)不得使用因公证照。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及经办人员诚实守信。申请人须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出访团组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证照交给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
第十八条 各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公务行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变更出访目的地或绕道顺访、不得接受驻外机构宴请或送礼、不得超标准住房或用车、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超支财务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因违反有关出访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访人本人负责,学校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需经本系院同意(中层干部还须经组织部和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出国相关文件报备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后,自行循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的,按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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