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供稿:国有资产管理处 日期:2020/10/05 浏览:
黑龙江工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凡属使用学校资金(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研经费、有偿社会服务收入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
(一)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资,包括设备、产品、原材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类:是指各种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遵循追求性价比最优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二)按学校采购预算,审核、审批各部门采购计划;
(三)根据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采购活动;
(四)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五)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并结算;
(六)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信息编报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发布。(现阶段,部门限额标准10000元)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采购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各采购项目部门负责采购立项、论证、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指导、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学校各部门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批;
(四)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形式;
(五)审批招标文件;
(六)指派采购小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集体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活动;
(七)核准中标通知书;
(八)对中标企业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的管理工作,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学校采购办公室职责:
(一)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执行学校采购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修订)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等评估工作;对经学校审批后的采购项目计划中的技术要求、质量规范等指标进行核验;
(四)按财政规定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提出采购方式及形式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上级规定及时上报、审批,按要求组织采购项目部门参加市(省)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负责审核项目的采购需求;拟定采购需求参数;
(四)负责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等评估或评审工作;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采购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七)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与结算,做好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履约工作。
(九)组织完成部门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并负责对本部门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十)负责领用采购形成的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集中采购机构按其运行规则具体实施。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因特殊情况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学校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
(三)学校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在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部门自行采购
部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批量采购及协议供货项目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一般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原则上采用货比三家(最低价法)。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关采购方式可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校内审批。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年度预算,按要求准确填写采购清单、规格、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经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工程类项目采购。使用部门提出详细使用要求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提出详细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经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未经审批,不予安排采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上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预算和要求等提出采购方式及形式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确定采购方式及形式。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方式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上级规定录入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申报、审批,负责跟踪审批进程。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有关程序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分散采购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分散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联系、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项目部门,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集中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申购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属政府采购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申报政府采购或组织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部门自行采购程序:采购项目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各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及中标(成交)结果,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起草采购合同,按学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要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要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相符;合同中不能有歧视性条款,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第七章 质量验收和付款
第二十九条 质量验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必须高度重视。质量验收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中标供应商进行自检,采购项目部门初验收,按要求填写《黑龙江工业学院项目验收报告》,申请校级验收,一般情况下邀请专家或第三方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部门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由提请部门组织3人及以上进行初验,资产管理处复验,并建账登记管理。
部门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由提请部门双人验收。
属于固定资产验收,按《黑龙江工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学校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付款由财务处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合同条款约定,凭中标通知书、验收单、发票等相关凭据进行付款。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付款时应按合同约定审核留足尾款做为质量保证金(或单独交质量保证金,付全款),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用从中扣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若有下列行为,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购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采购决策、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的;
(五)收受或向供应商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七)违反招投标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八)违反有关采购管理法规、政策或其他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后勤餐饮原材料采购由后勤管理部门,科研经费采购由科研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采购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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