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供稿:国有资产管理处 日期:2020/10/2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进行统一管理,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实现,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根据《黑龙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管理范围
凡属校内外捐赠学校或由学校捐赠外界的有形、有价物品。
第二章 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第四条 学校(部门)接受捐赠物品应要求捐赠方提供捐赠物品公允价值证明。
一、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接受部门自行登记使用;
二、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各部门登记造册管理使用,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800元以上(含800元)及800元以下无具体接收部门的捐赠物品,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配给适用部门使用,同时记入资产账与财务账;
四、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可由各接受部门保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对捐赠学校所属固定资产物品,应办理对外捐赠手续。
一、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捐赠部门自行处置;
二、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部门自行处置。捐赠物赠出应有回执,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800元以上(在5万元内)的捐赠物,要由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核减资产账与财务账;
四、捐赠物价值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须经主管部门按学校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按上款办理。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六条 出具给对方的接收捐赠物品证明上,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品日起,产权已归属黑龙江工业学院。
第七条 接受捐赠物要登记造册,要给对方出具接收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举行适当仪式。
第八条 捐赠给学校或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物品,受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主管部门做出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在不影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分配捐赠物。
第十条 接受捐赠物的部门不得将捐赠物再转赠别人,如确实需要,须经主管部门审批。贵重物品或影响较大的物品应报请主管校长审批,要及时办理物品转赠手续。
第十一条 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物品不经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不出具接收证明。受捐赠时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学校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接受的捐赠物品应当面接收之后,才可出具接收手续,不可凭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四条 精密、贵重物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接受小组接收。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有权拒收、受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十六条 学校捐赠外界的物品,凭接收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在校内销账。捐赠时要有第三者在场。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物品经主管部门登记后销账。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不得接收、受私下捐赠的任何有形、有价物品,违者按违反校纪处理。
第十八条 捐赠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命名捐赠物或建立实验及研究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长同意;已以捐赠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主管校长批示。
第十九条 学校不接收、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对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进行统一管理,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实现,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根据《黑龙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管理范围
凡属校内外捐赠学校或由学校捐赠外界的有形、有价物品。
第二章 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
第四条 学校(部门)接受捐赠物品应要求捐赠方提供捐赠物品公允价值证明。
一、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接受部门自行登记使用;
二、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各部门登记造册管理使用,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800元以上(含800元)及800元以下无具体接收部门的捐赠物品,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配给适用部门使用,同时记入资产账与财务账;
四、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可由各接受部门保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对捐赠学校所属固定资产物品,应办理对外捐赠手续。
一、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捐赠部门自行处置;
二、200元―800元(不含8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部门自行处置。捐赠物赠出应有回执,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800元以上(在5万元内)的捐赠物,要由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核减资产账与财务账;
四、捐赠物价值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须经主管部门按学校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按上款办理。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六条 出具给对方的接收捐赠物品证明上,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品日起,产权已归属黑龙江工业学院。
第七条 接受捐赠物要登记造册,要给对方出具接收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举行适当仪式。
第八条 捐赠给学校或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物品,受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主管部门做出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在不影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分配捐赠物。
第十条 接受捐赠物的部门不得将捐赠物再转赠别人,如确实需要,须经主管部门审批。贵重物品或影响较大的物品应报请主管校长审批,要及时办理物品转赠手续。
第十一条 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物品不经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不出具接收证明。受捐赠时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学校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接受的捐赠物品应当面接收之后,才可出具接收手续,不可凭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四条 精密、贵重物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接受小组接收。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有权拒收、受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十六条 学校捐赠外界的物品,凭接收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在校内销账。捐赠时要有第三者在场。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物品经主管部门登记后销账。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不得接收、受私下捐赠的任何有形、有价物品,违者按违反校纪处理。
第十八条 捐赠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命名捐赠物或建立实验及研究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长同意;已以捐赠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主管校长批示。
第十九条 学校不接收、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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