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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
供稿:国有资产管理处 日期:2024/02/20 浏览:
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采〔2023〕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和《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解读》,现印发给你们。
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和<黑龙 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解读〉的通知》(黑 财采〔2022〕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版集中采 购目录和解读的补充通知》(黑财采〔2023〕4号)同时废止,省 直各单位应按照本目录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各市(地)、县(市) 应最迟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 前提下,制定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6日
黑财采〔2023〕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相关解读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和《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解读》,现印发给你们。
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和<黑龙 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解读〉的通知》(黑 财采〔2022〕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版集中采 购目录和解读的补充通知》(黑财采〔2023〕4号)同时废止,省 直各单位应按照本目录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各市(地)、县(市) 应最迟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保证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的 前提下,制定本地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步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项 目 ( 品 目 ) |
品目编码 |
范 围 |
一、货物类 | |||
1.服务器 | A02010104 | ||
2 | 2.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3 | 3.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
4 | 4.网络设备 | A02010200 | 交换设备、路由器 |
5 | 5.复印机 | A02020100 | |
6 | 6.投影仪 | A02020200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7 | 7.打印机 | A02021000 | 不包括条码打印机 |
8 | 8.扫描仪 | A02021118 | |
9 | 9.乘用车 | A02030500 | |
10 | 10.空调机 | A02061804 | |
11 |
11.视频会议系统 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A02080805 |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 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 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
12 | 12.视频监控设备 | A02091107 |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 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 |
13 | 13.仪器仪表 | A02100000 | |
14 | 14.家具 | A05010000 |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
15 | 15.被服 | A05030300 | |
16 | 16.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
17 |
17.信息安全软件 |
A08060302支撑软件、A08060303应用软件、A08060399其他 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 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 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 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
|
18 | 18.农村义务教育 学校学生营养餐 | 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地)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 |
二、工程类 | |||
19 |
1.室外体育和娱乐 设施工程施工 |
B02130400 |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以及≥400万 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室外体育和娱乐 设施工程项目 |
20 | 2.装修工程 | B0700000C |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装修工程项目,以及2400万元与建筑物, 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项目 |
21 | 3.修缮工程 | B08000000 |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修缮工程,以及2400万元与建筑物、构 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项目 |
三、服务类 | |||
22 | 1.软件开发服务 | C16010000 |
23 | 2.银行服务 | C18010000 | |
24 | 3.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
25 | 4.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
26 | 5.会议服务 | C22010000 | |
27 | 6.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
28 | 7.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服务 | C24000000 | |
29 | 8.财产保险服务 | C18040102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30 |
9.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 服务 |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 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 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 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等方 式采购。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 (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 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 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 200万元。全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解读
一、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分为 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两种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包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 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目 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政府集 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 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即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 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 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 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 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 频录像等条件。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可委托市(地)、邻县(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 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经市(地) 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选择 邀请招标方式。具体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 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 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方式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 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 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 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符合《财政 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 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无法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 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分为 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两种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包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 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目 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政府集 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 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即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 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 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 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 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 频录像等条件。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可委托市(地)、邻县(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 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经市(地) 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选择 邀请招标方式。具体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 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 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方式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 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 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 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符合《财政 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 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无法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 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 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 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推荐式竞磋”)。采购人采取推荐 式竞磋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符合《政府 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 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 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人采取书面推 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符合《政府 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 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 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人采取书面推 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询价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采取书面推荐方式 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单 一 来源。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 采购申请(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诚实守信承诺、公示截图)。根 据2015年财政部向山西省财政厅回复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 同级财政部门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 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 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 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购人 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 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八)协议供货。将公务用车、服装、安全产品和信息化产 品协议供货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征 集结果生效之日。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 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
(九)定点采购。将安全服务、会议服务、云计算服务定点采购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结果生效之日。
(十)电子卖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通过直购、场内反拍、团购或场内外比价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发起场内外比价(原“采购需求”), 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 场的供应商和未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由采购人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集采目录内, 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 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
(十一)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类、工程类项目,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采购人可与供 应商签订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或采取“1+1+1”方式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集采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 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 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直购、比价两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 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比价的方式实施。
三 、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2018 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 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 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 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或选择电子卖场采购。
(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 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 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投资预算 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 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 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四、 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 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 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可自行组织或委托 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可在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 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 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 备案后实施;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 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
(二)关于异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省内驻哈尔滨 市所属市辖区外以及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目录》和 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申 报采购计划(含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省内驻哈尔滨市 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采购,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驻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内大于或等 于6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三)网上采购计划前置审批与采购方式变更。省级采购人 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计划前置审批和采购方式变 更,包括1000万元以下的进口产品的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以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等。对采购预算大于1000万元的项目,仍按“三重一大”事项审批。
(四)关于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长期服务类(如 物业、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较上年增幅小于等于10%的, 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 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合同续签”采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线上审批。
(五)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 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五 、关于保留市县制定本地2024年版《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自主权问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采取书面推荐方式 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单 一 来源。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 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 采购申请(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诚实守信承诺、公示截图)。根 据2015年财政部向山西省财政厅回复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 同级财政部门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 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 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 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购人 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 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八)协议供货。将公务用车、服装、安全产品和信息化产 品协议供货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征 集结果生效之日。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 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提供价格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
(九)定点采购。将安全服务、会议服务、云计算服务定点采购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结果生效之日。
(十)电子卖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通过直购、场内反拍、团购或场内外比价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发起场内外比价(原“采购需求”), 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 场的供应商和未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由采购人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集采目录内, 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 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
(十一)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类、工程类项目,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采购人可与供 应商签订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或采取“1+1+1”方式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集采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 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 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直购、比价两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 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比价的方式实施。
三 、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2018 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 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 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 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或选择电子卖场采购。
(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 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 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投资预算 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 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 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四、 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 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 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可自行组织或委托 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可在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 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 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 备案后实施;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 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
(二)关于异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省内驻哈尔滨 市所属市辖区外以及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目录》和 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申 报采购计划(含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省内驻哈尔滨市 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采购,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驻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内大于或等 于6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三)网上采购计划前置审批与采购方式变更。省级采购人 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计划前置审批和采购方式变 更,包括1000万元以下的进口产品的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以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等。对采购预算大于1000万元的项目,仍按“三重一大”事项审批。
(四)关于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长期服务类(如 物业、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较上年增幅小于等于10%的, 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 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合同续签”采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线上审批。
(五)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 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五 、关于保留市县制定本地2024年版《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自主权问题
考虑到大部分市(地)、县(市、区)财力水平不同,允许各 市(地)、县(市、区)在不改变我省2024年版《目录》规定的 集中采购项目(品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 础上(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 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六 、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认真落实预留 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提高首付款比例 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 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产品生 产企业、以竹代塑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 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政府 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 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
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推进建设全 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 政府采购”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对标国内先进水 平和一流标准,消除各类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 为,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我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六 、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认真落实预留 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提高首付款比例 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 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绿色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产品生 产企业、以竹代塑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 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政府 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 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
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推进建设全 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 政府采购”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对标国内先进水 平和一流标准,消除各类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 为,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我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 0 2 3 年 1 1 月 1 7 日 印 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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