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学科信息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供稿:教务处 日期:2020/10/19 浏览:
为确保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0人组成,任期2至3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教务处,作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3.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 学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任务,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
4.必修课程累计补考门次超过(含)6门次以上者;
5.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存在第五条第3项、第4项中某一项情形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2.参加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大赛或其它同等级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3.参加其他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等同于相应专利者(前五位署名人);
5.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黑龙江工业学院)一篇者;
6.毕业前取得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7.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并取得成功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已按结业处理修业年限内修足毕业所需学分,且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后换发毕业证者。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教学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应经委员会全体参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成人本科生。留学生、专接本、辅修学士学位生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坚持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一标准,择优推荐原则。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学生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
(三)毕业设计(论文);
(四)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在籍期间英语四级考试成绩≥220的成绩单)或学士学位外语免试相关材料(硕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在籍期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ST-3笔试成绩合格单原价及复印件)。
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还须参加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主干课考试,考试科目为二门: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0人组成,任期2至3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教务处,作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3.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3.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 学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任务,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
4.必修课程累计补考门次超过(含)6门次以上者;
5.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存在第五条第3项、第4项中某一项情形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2.参加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大赛或其它同等级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3.参加其他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等同于相应专利者(前五位署名人);
5.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为黑龙江工业学院)一篇者;
6.毕业前取得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7.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参加大学生创业活动并取得成功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已按结业处理修业年限内修足毕业所需学分,且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后换发毕业证者。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教学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应经委员会全体参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成人本科生。留学生、专接本、辅修学士学位生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实施,坚持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一标准,择优推荐原则。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学生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材料和全部课程成绩;
(三)毕业设计(论文);
(四)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在籍期间英语四级考试成绩≥220的成绩单)或学士学位外语免试相关材料(硕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在籍期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ST-3笔试成绩合格单原价及复印件)。
国民教育系列的外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还须参加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主干课考试,考试科目为二门: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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