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纵横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的有关政策梳理
供稿:组织部 日期:2020/04/15 浏览:
一、关于党费收缴的政策
(一)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
1、计算基数的一般情况。日常党费收缴中,可以以上年年末或新一年年初的工资作为新一年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其中: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为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2)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几种情形。①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等)。②在企业,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例如:某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专职信访人员津贴、回民补贴、边远地区津贴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这名机关单位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应为实发工资减去提租补贴、边远津贴、其他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专职信访人员津贴、回民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2、计算基数的几种特殊情况。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2)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党员本人主动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津补贴)为计算基数。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交纳党费。①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③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党费收缴的比例及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一般比例要求。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党员交纳党费的其他比例要求。指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他们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按照固定金额收取党费的几类党员。(1)农民党员一般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但是,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相应比例要求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但是,在职人员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在职人员收入情况相应比例交纳党费。(3)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困难党员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5、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关于党费使用的有关政策
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一)党费的五方面具体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收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实际工作中,一般用于元旦、春节、七一、十一等时间节点慰问帮扶生活困难党员,用于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等方面。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二)党费的六项具体使用项目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用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党费报销凭证的特殊情形
党费使用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三、关于党费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党费工作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年度结存党费既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
(二)党费利息的管理要求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党费账户的冻结和审计要求
1、党费是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要求,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2、党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
(三)党费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
1、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2、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挑选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的同志,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党费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有关要求
1、指定用途。在上级党组织拨入党费账户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某一特定活动时,必须明确指定拨款的用途,以便于管理。下级党组织在收到拨款后,必须弄清专项资金的用途,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按规定用途掌握使用。
2、单独核算。为了方便掌握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下拨情况,应在“上级下拨”、“下拨党费”、“党费使用”等总账科目下,设置“拨入专项资金”、“下拨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二级科目或三级科目,以便于单独核算。
3、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本单位党组织从上级党费主管部门账户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
(五)党费使用的审批要求
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审批。
(一)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
1、计算基数的一般情况。日常党费收缴中,可以以上年年末或新一年年初的工资作为新一年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其中: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为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2)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几种情形。①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等)。②在企业,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例如:某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专职信访人员津贴、回民补贴、边远地区津贴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这名机关单位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应为实发工资减去提租补贴、边远津贴、其他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专职信访人员津贴、回民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2、计算基数的几种特殊情况。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2)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党员本人主动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津补贴)为计算基数。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交纳党费。①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③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党费收缴的比例及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一般比例要求。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党员交纳党费的其他比例要求。指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他们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按照固定金额收取党费的几类党员。(1)农民党员一般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但是,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相应比例要求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但是,在职人员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在职人员收入情况相应比例交纳党费。(3)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困难党员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5、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关于党费使用的有关政策
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一)党费的五方面具体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收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实际工作中,一般用于元旦、春节、七一、十一等时间节点慰问帮扶生活困难党员,用于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等方面。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二)党费的六项具体使用项目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用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党费报销凭证的特殊情形
党费使用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三、关于党费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党费工作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2、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年度结存党费既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
(二)党费利息的管理要求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党费账户的冻结和审计要求
1、党费是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要求,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2、党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
(三)党费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
1、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2、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挑选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的同志,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党费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有关要求
1、指定用途。在上级党组织拨入党费账户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某一特定活动时,必须明确指定拨款的用途,以便于管理。下级党组织在收到拨款后,必须弄清专项资金的用途,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按规定用途掌握使用。
2、单独核算。为了方便掌握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下拨情况,应在“上级下拨”、“下拨党费”、“党费使用”等总账科目下,设置“拨入专项资金”、“下拨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二级科目或三级科目,以便于单独核算。
3、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本单位党组织从上级党费主管部门账户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
(五)党费使用的审批要求
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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